8岁孩子毁邻居花园景观,监护人需为其侵权行为“买单”!
未成年人比较活泼好动
对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危险因素
辨识认知能力不足
极易作出损害他人身体、财物的危险行为
那么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其能否承担侵权责任从而进行赔偿呢?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吧~
普法案例
罗某发现其院子内水池景观石被盗、瓷砖及多肉等物品被破坏,后经查看监控,发现系邻居孙某7岁的儿子小华所为。因与孙某就损失沟通协商未果,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赔偿院内水池的景观石及马赛克修复费用损失。 普法君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小华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小华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办案人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完毕,握手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日常生活中 未成年人可能较为缺乏对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及其后果的认知 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教育义务 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同时 也要加强约束与管教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