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行复〔2020〕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茂府行复〔2020〕5号
申请人:化州市林尘镇官*村*柱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熊*武,社长。
被申请人:化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泽友,代市长。
第三人:化州市林尘镇林*村竹*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辉,社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化府〔2019〕62号《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竹*经济合作社与*柱经济合作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争议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申请人遂于2020年3月9日向本府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申请撤回上述行政复议。本府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损害国家、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府同意申请人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