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行复[2019]6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茂府行复[2019]63号
申请人:高州市**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吴**,社长。
被申请人:高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春保,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接受其补偿申请的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本府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损害国家、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府同意申请人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