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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府行复[2019]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8 来源:365视频游戏世界_谁有365bet网址_365bet网页版司法局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茂府行复[2019]60号

          申请人:信宜市**镇***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社长。

          被申请人:信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土瑞,市长。

          第三人:信宜市**镇**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

          法定代表人:许**,社长。

          第三人:许**,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住信宜市**镇***村1号。

          第三人:许**,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住信宜市**镇***村*号。

          第三人: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住信宜市**镇***村*号。

          申请人不服信宜市政府作出的信府决〔2019〕*号《信宜市人民政府决定书》(以下简称信府〔2019〕*号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本府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信府〔2019〕*号决定,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将两幅争议山林确权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和**联社争议的两幅山林,均位于信宜市**镇***的范围内。第一幅争议山林具体位于信宜市**镇***单*坑山场,面积约15亩,四界至为东至与***山场为界、南至与***山场为界、西至横路面为界、北至单*坑窝为界,主要生长有许*武、许*周种植的三华李树。第二幅争议山林具体位于**镇***佛*坑山场,面积约3亩,四界至为东至与***山场为界、南至与新屋队山及合水为界、西至佛*坑屋路边的坑为界、北至佛*坑屋角路为界,主要生长有池**种植的三华李树。

          申请人没有提供争议的两幅山林1953年土改时期及1962年“三包四固定”时期的权属凭证,但提供了由信宜市档案馆保存的由**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持有的1982年“三定”时期的No.0131***山林权证第三联为证据。对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指认的情况,确认如下事实:No.0131***林权证第一栏登记的“佛*坑”岭的界至中,东至“与坳天水为界”就是第一幅争议山林东至方向上至山顶天水为界,南至“灰珠至出”就是灰珠坟山为界,西至“横路以上”就是第一幅争议山林的西至即横路面界,北至“单*坑天水为界”就是第一幅争议山林北往北方向入到单*坑窝的合水为界,该山林四至以大包小形式包罩第一幅争议山林;该证第2栏登记的“佛*坑山”岭的界至中,东至“田螺地顶以天水为界”就是第二幅争议山林往东方向至田螺地顶以天水为界,南至“与新屋队天水为界”就是第二幅争议山林的南至即新屋队的山合水为界,西至“去佛*坑屋坑为界”就是去佛*坑屋路边的坑为界,北至“佛*坑屋角路面为界”就是第二幅争议山林的北至佛*坑屋角路为界,上述山林的四至以大包小的形式包罩第二幅争议山林。对此,**联社在《公开审理和调解会议记录》中承认No.0131***林权证记载的第一栏、第二栏分别以大包小的形式包罩争议的第一幅、第二幅山林。但,**联社认为上述书证为错误登记。被申请人亦认定申请人的No.0131***林权证第一、二栏登记为错填。

          **联社没有提供有关于争议第一、二幅山林的各个历史时期的权属凭证。但,**联社提供有《林木山场山界存案》《信宜县**镇***集体山场部》、信宜市**林业站《通知》《关于**管理区与***队山林纠纷的调查》、两份分别与许**、许**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和池**签订的一份《信宜市**镇***委会承包合同书》等作为主张争议两幅山林的权属依据。对此,被申请人确认如下事实:1986年,管理区组织各生产队开会及到山场现场核定管理区所有山场的界至,并制作了《林木山场山界存案》。该山界存案有申请人社长李**于1996年11月16日签名。上述山界存案第3页的(12)项的下以坑路界就是争议山的东至和南至,灰窑窝佛*坑屋至进就是争议山西至,以路地界就是争议山北至,上述界至刚好包罩第二幅佛*坑的争议山林。上述山界存案第3页的(17)项单*坑大水圳面杉木壹幅,东***山场界就是争议山的东至,南以***山场界就是争议山南至,西至大水圳面为界就是争议山西至(原来是水圳,约于1999年改为路),北龙光琼光山界就是争议山的北至,以窝为界,上述四至刚好包罩争议的第一幅单*坑争议山林。1988年1月27日,管理区组织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及邀请老干部到管理区所属集体山场绘制山场示意图,并制作了《信宜县**镇***集体山场部》。该山场部第16页第12图幅就是争议山佛*坑的具体情况,第19页第17图幅就是单*坑的具体情况。对此,申请人社长李**在《公开审理和调解会议记录》中承认,上述山界存案第3页的(12)项及(17)项分别刚好包罩争议的第二幅及第一幅争议山林。上述山场部的第16页第12图幅及第19页第17图幅所画的山场分别刚好包罩第二幅及第一幅争议山林。但,李**称上述山场存案内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其也不是时任队长或代表。

          **联社认为根据信宜市**镇林业站在1998年2月24日作出的《通知》说明了经知情代表承认佛*坑山场属**管理区所有。对此,被申请人予以认可。但,申请人在《公开审理和调解会议记录》中称其对该通知不知情,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称这《通知》恰好证实申请人与**联社的争议由来已久,证明了申请人一直以来对争议山林保持经营管理的事实。另外,**联社还认为《关于**管理区与***队山林纠纷的调查》是1996年11月16日经各队代表签名证实佛*坑争议山场属**管理区集体的;《**支部扩大会议记录》是**管理区党员、代表的证词,证实了争议的两幅争议山林一直属管理区集体所有。对此,被申请人均予以认可。但,申请人均质疑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1996年10月,申请人与第三人**联社因争议的两幅山林的权属发生纠纷。1999年1月,**联社与许**、许**签订了单*坑《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是2000年起共20年。2002年10月23日,**联社与池**签订了佛*坑《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从2003年起共20年。许*光、刘*志、李*贞在《调查笔录》和申请人社长李**在《询问笔录》《公开审理和调解会议记录》均认可上述事实。

          2019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府〔2019〕*号决定,认为争议的两幅争议山林自土改时期起就是**联社所有,**联社提供的《林木山场山界存案》《信宜县**镇***集体山场部》《**支部扩大会议记录》和信宜市**林业站《通知》等亦证实两幅争议山林权属为**联社所有。**联社也在1999年、2002年分别将两幅争议山林承包给他人经营,其经营管理事实也十分清楚,其权属主张的证据理由充分。申请人虽填有包罩两幅争议山林的No.0131***林权证,但经调查该证为错填,没有权属来源依据,其权属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信府〔2019〕*号决定依据《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裁决,确认两幅争议山林的林地所有权属**联社所有,第一幅争议山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属许**及许**所有;第二幅争议山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池**所有,撤销申请人No.0131***林权证第一栏及第二栏的权属登记。另,《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一共有两款,第一款又有十项,但没有被申请人适用的该条例的第十条第(十)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No.0131***林权证第三联,**联社提供的《林木山场山界存案》《信宜县**镇***集体山场部》、信宜市**林业站《通知》《关于**管理区与***队山林纠纷的调查》、两份分别与许**、许**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和池**签订的一份《信宜市**镇***委会承包合同书》,申请人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公开审理和调解会议记录》及信府〔2019〕*号决定等证据材料为据,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信府〔2019〕*号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申请人认定争议的两幅山林自土改时期起就是**联社所有,但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2.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持有的No.0131***林权证第一栏、第二栏缺乏权属来源,属错填。但被申请人对争议的两幅山林在1982年前的权属情况以及经营使用事实均未予查清。3.被申请人认定《林木山场山界存案》《关于**管理区与***队山林纠纷的调查》有各生产队代表签名,但被申请人对《林木山场山界存案》第7页及第8页以及《关于**管理区与***队山林纠纷的调查》内是否有时任申请人村主任或代表签名以及签名的时任申请人村主任或代表是何人等情况未予以查清。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信府〔2019〕*号决定处理结果不当。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持有的No.0131***林权证第一栏及第二栏记载的山场范围分别以大包小的形式包罩争议的第一幅及第二幅山林。可见,申请人持有的No.0131***林权证第一栏及第二栏中记载的山场有部分不在争议范围。被申请人在确权时撤销了No.0131***林权证第一栏及第二栏,既撤销包罩争议两幅山场范围的权属凭证,也撤销了申请人持有的不在本案争议范围的山林的权属凭证,处理结果明显不当。

          三、信府〔2019〕*号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适用了“《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款”进行确权,但《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只有两款,不存在被申请人适用的“第十条第(十)款”。可见,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府〔2019〕*号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5目等之规定,本府特作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宜市人民政府决定书》(信府决〔2019〕*号),由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365视频游戏世界_谁有365bet网址_365bet网页版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