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行复[2019]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茂府行复[2019]36号
申请人:林*,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
被申请人:信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土瑞,市长。
申请人林*对被申请人信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府决〔2019〕*号《信宜市人民政府决定书》(下称信府决〔2019〕*号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信府决〔2019〕*号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确权申请并作出确权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确认信宜市**镇***村*号的宅基地权属。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由林*春、林*氏、林*英、林*英、林*英持有的信十四区**字第***号《土地房产所有证》以主张争议地权属,提交了一份由**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以证实林*春与申请人是父子关系。
2018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以争议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作出信府决〔2018〕*号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茂府行复[2018]**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2019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号)以林陆联的父亲林日琼领取了争议地的信集建(92)字第201100***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认定申请人提出的确权申请不属土地权属争议范围,并作出信府决〔2019〕*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信十四区**字第***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土地确权申请书》、信集建(92)字第201100***《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茂府行复[2018]**号决定、信府决〔2019〕*号决定和《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虽然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已经颁发权属证书且该凭证对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的,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无需进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但每个案件的案情有不同之处,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应根据当事人提供争议地的权属依据并综合审查争议地的经营使用事实进行认定。对于当事人均能提供争议地的权属依据的,或者对争议地有长期明显的经营使用事实的,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以区分处理,不能将所有案件都简单机械的适用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复函以认定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事实。本案,申请人提供了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以及争议地现场图片以主张争议地上有其祖屋及争议地属其所有。可见,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权属依据及有一定的使用事实主张,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权属凭证及其声称的使用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仅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1992年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与行政机关解决矛盾纠纷的原则及本案客观事实相悖。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提出的确权申请不属土地权属争议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府特作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府决〔2019〕*号决定,并由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365视频游戏世界_谁有365bet网址_365bet网页版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