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行复[2019]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茂府行复[2019]35号
申请人:化州市**街道上街社区***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社长。
申请人:化州市**街道上街社区***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蔡**,社长。
被申请人:化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谭剑锋,市长。
第三人:化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董**,社长。
申请人化州市**街道上街社区***经济合作社、化州市**街道上街社区***经济合作社不服被申请人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州市**街道上街社区***、**经济合作社与化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化府〔2019〕**号,以下简称化府〔2019〕**号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本府延期30日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依法撤销化府〔2019〕**号决定;二、请求依法将争议土地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所有;三、将1962年“三包四固定”未确权给第三人位于争议土地东面及北面全部土地收归国有使用。
经审理查明:
两申请人与***社原是被申请人土地确权的“申请人”。2019年3月14日,***社向被申请人提交《撤回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撤回土地确权申请。化府〔2019〕**号决定予以准许***社的请求,并以两申请人为确权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
争议地位于化州市***经济开发区试验区三十米街东面。被申请人提供仅有申请人方和***社盖章以及其代表签字确认的《东岸与***土地权属争议位置图》,该图注明争议地四周有丝厂围墙、东岸地、专业焗鸡脚、三十米街、***土地等,但没有确认争议地的准确四至范围。被申请人提供的、仅有申请人方和***社代表签字的、且注明第三人方“放弃指界”的《现场界址图》显示,该图注明争议地四周有丝厂围墙、蔡德志屋、三十米街、***土地等,但没有确认争议地的准确四至范围。第三人在本府对争议地现场进行勘查时,也拒绝参与对争议地四至的指认。化府〔2019〕**号决定确认的争议地面积为1亩,四至为:东至***土地(即丝厂围墙边对出),南至东岸村土地,西至三十米街,北至***土地。该部分查明的事实主要源于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另外,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确权答辩状》确认的争议地四至为:东至***土地,南至**厂围墙(原***土地),西至三十米街(原***土地),北至***土地。可见,第三人确认的争议地“南至”明显与被申请人确认的“南至”不一致。
对于争议地权属,第三人没有提供有土改时期和1962年“四固定”时期的土地证。申请人提供有1962年14**号土地证,该证第五栏记载:坐落江城边,地名江城边,类别旱田,数量一坵,地基面积壹亩,四至为东至***,南至本队,西至江城边,北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提供的1962年14**号土地证所记载的“江城边”已无法确认具体位置,认为申请人依据1962年14**号土地证主张争议地权属依据不足。可见,被申请人仅认定申请人上述书证的坐落和西至“江城边”无法确定具体位置,而对其他界至,即东至、南至、北至,不作具体说明和认定。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土地确权申请书》称“西至三十米街,原江城边”。***社村民蔡*保、***社长李*汉、***村民吴*坤、申请人方村民董*珍、申请人社长李*德在被申请人调查时的《询问笔录》称争议地为“石公岭江城头”、“石公岭”、“江城边”;第三人方的村民代表董*称争议地为“石公岭边”、社员林*琼则称争议地叫“石公岭边,离江城边有几百米距离”。可见,被申请人就争议地名称有对争议双方进行调查,但对争议双方均提到的“江城边”未有调查核实。
2013年2月4日,第三人领取有2307000***号土地证。2017年4月16日,***社和两申请人联名以第三人持有的2307000***号土地证包含了其三个经济合作社的土地为由,向化州市国土局申请撤销核发给第三人的2307000***号土地证。化州市国土局收到上述申请后,经审查发现2307000***号土地证属错误登记,应予纠正。2017年5月8日,化州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报送化国土资请字(2017)**号《关于注销鉴江经济开发实验区**村***经济合作社持有的化集有(2013)第230700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请示》(以下简称化国请(2017)**号请示),拟注销第三人持有的2307000***号土地证。2017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化府函(2017)**号《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经济开发实验区**村***经济合作社持有的化集有(2013)第230700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的批复》(以下简称化府(2017)**号批复),同意注销第三人持有的2307000***号土地证。根据化府函(2017)**号的批复意见,化州市国土局遂于2017年7月4日作出国土资决字(2017)**号《关于注销鉴江经济开发区**村***经济合作社持有的化集有(2013)第230700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决定》(以下简称国资(2017)**号决定)。第三人不服该决定向365视频游戏世界_谁有365bet网址_365bet网页版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6月22日,该院作出(2018)粤***行初**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认为化州市国土局注销第三人的2307000***号土地证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驳回第三人诉求。第三人不服遂向365视频游戏世界_谁有365bet网址_365bet网页版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9月25日,365视频游戏世界_谁有365bet网址_365bet网页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行终**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认为国资(2017)**号决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其行政效力,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确认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资(2017)**号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至此,第三人的2307000***号土地证已被注销。另外,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没有提供有2307000***号土地证,也没有查明该证的权属来源以及说明该证包罩争议地的具体依据。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有化国请(2017)**号请示和化府(2017)**号批复以及国资(2017)**号决定。上述关于第三人的2307000***号土地证被注销的事实主要源于生效判决二审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所有证>
争议双方关于争议地的经营管理事实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于争议地的经营管理事实均没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遂不予认可申请人对争议地经营管理事实的主张。被申请人查明第三人在1964年至1976年期间,第三人办集体企业红砖厂,一直使用争议地作为印制砖坯以及晒砖场地,上述被申请人确认的事实只要源于第三人的《土地确权答辩状》和《关于***村**岭边耕地原砖厂的申述》以及有第三人方董*文在《询问笔录》的确认以及从黄*胜说明的“争议地原状是一个砖坑,经我手填平”加以推断。被申请人查明1973年**厂在争议地东面补建墙及1989年重建围墙都与第三人订立协议书,该事实只要源于第三人方指认和一份从第三人与化州市**厂签订《协议书》中的“丝厂建丝厂房后,新建围墙按附图建造,围墙内土地归丝厂所有使用,围墙外北边至水塘围墙外道路及土地属***村所有使用”的证明。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对争议地的经营管理事实主要是第三人与黄*胜在1995年至2008年签订的《租地协议》出租争议地给黄*胜用作修车厂,收取租金的事实,该事实主要源于第三人方指认和黄*胜的确认。其中《租地协议》说明的“决定把***砖厂、丝厂西面砖地租给乙方作修理使用”,其中的“***砖厂、丝厂西面砖地”的具体位置仅有第三人方与黄*胜的确认为争议地。2003年7月30日,第三人与化州市**园酒家签订《***村民住宅地出租合约书》,约定第三人将丝厂锅炉南边政府留给村民的住宅基地(以城建规划的30米街向东为界,内至丝厂锅炉围墙边约3000多平方米)出租给化州市**园酒家经营使用的事实,该事实只要源于第三人方和《***村民住宅地出租合约书》,但对于合约提到的丝厂锅炉南边政府留给村民的住宅基地(以城建规划的30米街向东为界,内至丝厂锅炉围墙边约3000多平方米)是否包含争议地在内,被申请人没有查明。
2019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的1962年14**号土地证,但列明已经被撤销的、第三人的2307000***号土地证包罩争议地在内。被申请人遂也不予认可申请人的经营管理事实,但认定第三人对争议地有经营管理事实,并结合化府[2001]**号通知确认的***等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自2001年起转为国有土地的事实,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和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化府〔2019〕**号决定,将争议地所有权确权为国家所有,其使用权为第三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962年14**号土地证,第三人的《租地协议》、《***村民住宅地出租合约书》,***社的《撤回土地确权申请书》,化州市政府的化府〔2019〕**号决定、相关的《询问笔录》、化府[2001]**号通知,一、二审判决等证据材料为据,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化府〔2019〕**号决定认定如下事实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一、被申请人对其确认的争议地“南至东岸村土地”与第三人确认的争议地“南至**厂围墙(原***土地)”是否属同一个地方,没有查明。另外,没有经过争议双方的确认,直接依据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而认定争议地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1962年14**号土地证第五栏记载的四至范围没有查清,尤其是在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有对“江城边”与争议地关联进行说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对“江城边”进行查证,而不能简单以“江城边”无法确认具体位置就认定申请人上述土地证主张权属的依据不足。三、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在1964年至1976年期间办集体企业红砖厂,一直使用争议地作为印制砖坯以及晒砖场地,该事实主要源于第三人的确认以及黄*胜说明的“争议地原状是一个砖坑,经我手填平”的推断。另外,第三人的2307000***号土地证已被注销,属失效的权属凭证,被申请人仍列明其包罩争议地,属于证据使用错误。被申请人以第三人与黄*胜签订的《租地协议》及与化州市**园酒家签订的《***村民住宅地出租合约书》来认定第三人对争议地有长期经营管理事实。但上述第三人与黄*胜及化州市**园酒家签订的协议、合约是否与争议地有关联,是全部包含或者部分在争议地范围内,该问题没有查清;上述存在未查清事实的协议、合约仅是第三人与他人的合同行为,仅以上述协议、合约来证明第三人对争议地的经营管理事实,并据此将争议地使用权确权给第三人是证据不足的。
综上所述,化府〔2019〕**号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等之规定,本府特作如下决定:
撤销《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州市**街道上街社区***、第二经济合作社与化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化府〔2019〕**号),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365视频游戏世界_谁有365bet网址_365bet网页版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