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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府行复〔2021〕5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11 来源:365视频游戏世界_谁有365bet网址_365bet网页版司法局 【字体: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茂府行复〔2021〕50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19**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被申请人:高州市人民政府。

          负责人:邓向明,高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第三人:邬*志,男,汉族,19**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高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第44098112920409***9J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称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本府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第4页第9栏“夹颈”。

          申请人称:

          根据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高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数据显示,该证的00614地块北面的房屋土地属于秧*坡村,该地块由2015年开始存在争议。而且当时确权公司在确该地块时也没有通知秧*坡村群众或村队长到现场确认界址。这样的确权存在很大的漏洞,确权公司私自确权给旺**村的邬*志,不符合确权程序。所以申请撤销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中的00614地块确权,并且将该00614地块权属确回给秧*坡村集体。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能作为本案的复议主体提起复议。第三人邬*志是高州市长坡镇塘坑旺**村集体成员,被申请人确权机构依照确认程序将第三人承包旺**村集体经营的土地确权,并颁发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申请人张兴是高州市长坡镇塘坑秧*坡村集体成员,其与第三人属不同的村集体。且申请人请求撤销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第4页第9栏“夹颈”,即00614地块的确权,将该00614地块权属确权回给秧*坡村集体。申请人请求的事项是秧*坡村集体与旺**村集体之间的争议,应当由秧*坡村集体提出,作为村集体成员的申请人不能越权以个人名义提出复议申请,并请求将另一村集体的土地确权给本村集体。因此,申请人提出本复议申请,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二、被申请人作出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确权机构根据土地承包的原始资料、国土“二调”和航拍影像数据、地类调查、外业调查成果图、有承包农户、村和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底图等资料,依法作出的确权认定,颁发权属证书,事实认定清楚。

          三、被申请人作出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程序合法。根据高办发[2014]13号《高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四、工作程序:确权机构依照实施方案收集确权登记资料,外业调查、指界确认,…..审核公示,签字确认,即确权的依据资料是经过公示,并经村集体及农户签字确认,确保无争议,界址清晰,高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对镇(街道)报送资料予以审核,才报送被申请人颁发《农村土地承权包经营权证》,并发放给第三人。因此,被申请人颁发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程序合法。

          综上,请365视频游戏世界_谁有365bet网址_365bet网页版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邬*志答辩称:

          一、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的主体不适格。1.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事实和理由部分明确表述为:该证的00614地块北面的房屋土地属于秧*坡村。事实上,该案土地是第三人祖辈用地,第三人一直管理使用至今,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人所有。第三人祖父邬*朝在该地上种有竹、龙眼树,龙眼树生长至今已一百三十多年,第三人有村民签名证明。1981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旺**村将该案土地分给第三人,面积约0.31亩,东至路边为界,南至邬*坚地边为界,西至水坑为界,北至路边为界,从未发生任何权属纠纷。即使是申请人提出的所谓争议。申请人多次向法院起诉,又明知证据不足,自己撤回起诉,通过诉讼途径无法取得其侵占第三人的房屋、土地的情况下,欲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来达到目的。如果秧*坡村认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争议也论不到申请人代表村集体提出申请。申请人既没有土地与第三人土地相邻,与第三人的土地确权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提出行政复议已过时效。1.高州市政府是在2016年至2018年通过正规合法的召集村民、测量、多次公示、登记确权等等程序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申请人及其父亲多次起诉第三人,第三人在2020年5月、2020年6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多次把合法领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法庭交换证据,由申请人接收证据,并就此证据多次在开庭时进行质证,申请人对高州市政府作出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早就知情(高州法院受理案号:(2020)粤0981民初9*5号、(2020)粤0981民初19*1号、(2021)粤0981民初1*3号,立案时间分别是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3日、2021年1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本案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合法时效。

          三、高州市政府土地确权是依法依规、程序公正,颁证合法,无可争议。高州市政府在2016年通过召集村民、测量、多次公示、复核等一系列合法程序,于2018年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第三人是公正合理、合法的。1992年长坡银*集团的黄*甫(第三人二姐夫)在距该土地百多米开发石场,家人都在石场工作。在第三人土地上即龙眼树冠下建设房屋做饭堂用,在周边第三人土地上也建有库房、办公室,石场在2001年关闭后,黄*甫也把该土地及房屋、树木交还第三人管理收益至今,已提交银*集团黄*甫、石场管理韦*森共同的证明。因开发石场,该土地与西边的秧*坡村土地界不清。2002年12月4日经塘*村委会组织双方实地调解,划清界至,并由第三人亲哥邬*坚为家庭代表与秧*坡村代表邱*富签立《调解协议书》,第三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村委会调解干部李*森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认证,里面附有界线图,界线南北走向,界线西面为秧*坡土地,东面为第三人家庭土地,该案土地在界线东面,属第三人家庭所有,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也再证实秧*坡村承认该案土地是第三人家庭所有。申请人与其父亲张*才关闭在外经营的养殖场,2012年回秧*坡村后,找到第三人电话联系,要求将该案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给他们养殖,第三人兄弟商议因经常外出打工,管理树木与房屋有限,张*才是有远亲关系,便与申请人父子电话上口头协议,每年租金一千元,并要求申请人父子保护好房屋与树木不受损害,第三人方可随时收回房屋使用。其间申请人父子不但没给付租金,2014年私自在屋顶乱拉搭铁皮并恶意损毁第三人祖辈遗留的百多年的龙眼树。第三人认为申请人父子严重违背约定并制造危险因素,停止申请人父子继续使用并要求其搬出鸡禽。经村委会组织调解,双方签订了《协议》,申请人父子因损毁龙眼树赔偿一万元给第三人,双方签名盖有指印,但至今未履行赔偿支付一万元给第三人。这再次证明该案土地及房屋、树木是属第三人所有。申请人父子与其秧*坡村有债务纠纷,秧*坡村没有财产可执行(法院已在执行案件中多次作出结论),申请人父子便想把该案土地上房屋据为己有。于2020年3月起诉至法庭,利用长期在外务工刚回做村长的邱*文,捏造证据(从其诉状描述的证据时间便与事实逻辑自相矛盾),其间自动申请延期开庭。第三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系列证明等证据提交给法院,并现场勘查,申请人父子于庭后2020年5月19号撤诉。第三人于2020年6月反诉,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法院支持第三人索赔等事实。申请人父子2021年再起诉,让不知情的邱*文谋取第三人土地、房屋,还请求砍掉第三人的生长过百年的龙眼树和要求第三人赔付其经营损失和租金,以达到损毁第三人龙眼树不赔偿的目的。其证据时间都是2014年退场、2018年第三人合法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于2020年捏造的,包括其确权书、不知情的邱*文的证明(2021年邱*文当庭述说不知情,以后不再与申请人父子出庭),与秧*坡村的租赁合同里面第四点也说明申请人父子租用的房屋如有纠纷和其它一切事务均与秧*坡村无关,明显是申请人父子利用其债权强行要求秧*坡村拟的租赁合同等,时间也颠倒事实逻辑,法院对申请人父子这些请求都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资源局概览线图不具备证据三性,李*尧证词不可信,塘*村委会证明、长坡政府的说明不能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数据库至少包括:土地利用、地籍调查、所有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等相关数据。利用数据包括地类图斑、零星地物、现状地物等。地籍调查数据包括界址点、界址线、四至、权属界线协议书、示意图等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数据包括登记发证过程中相关申请、审批、注册、发证等资料数据。土地权属争议数据包括争议界线、权属调查情况、调解情况等数据。而申请人提交的仅仅只是一份概图,没有上述详细的相关资料,仅作为在确权过程中的参考资料,不能证实任何事情。而第三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高州市政府经过一系列确权程序后颁发,以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等具体资料,充分说明本案所涉土地的经营权属真实归属第三人的最有力证据。2.申请人取得的塘*村委会证明、长坡镇政府的证明不符合相关行政程序。前面已说只是资源局一份概图,资源局并没有在图说明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也没有要求塘*村委会和长坡镇政府说明,概图更不是后两者所绘作,怎能作证明,证明的也不是本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第三人已向长坡镇政府反映情况,请求对违法作出不符合事实说明的工作人员追究责任。3.李*尧近九十岁,在八十年代已不做村长,却称在任,对饭堂房屋权属了解。申请人之前录制李*尧的视频所说也与现场不相符。其从任以来一直想压制第三人家庭发展,其说词不可信。

          综上所述,高州市政府对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确权颁证是依法依规,程序公正,合法有效,无可争议。申请人提请复议的主体不适格,也超过申请复议时效。第三人再次申明本案土地和树木、房屋使用权一直属于第三人方所有,请驳回申请人全部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张*属于高州市长坡镇塘*村秧*坡经济合作社社员,第三人邬*志属于高州市长坡镇塘*村旺*山经济合作社社员,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人与第三人主要争议石场厨房所占用的土地(以下称涉案土地),双方均主张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称涉案土地约于1995年由第三人姐夫黄*甫建造了石场厨房,并一直进行经营使用到石场关闭。2002年12月4日,为解决因石场开采导致塘*村委会秧*坡村小组位于冠塘的土地与邬*森户龙眼木的土地界至不清的问题,经高州市长坡镇塘*村民委员会调解见证,邬*坚、邱*宇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双方土地经营管理界至范围。《调解协议书》界线图显示,北边龙眼树往西1.6米与南边龙眼树往西1米相连线为界至线,南边龙眼树往南2米为界(北边界限未标志)。界至线以西标志为秧*坡村小组,界线以东标志为邬*森。约2012年至2014年间,申请人在涉案石场厨房养鸡,并在石场厨房上搭建了铁皮屋。因申请人户上述养鸡行为损坏了第三人户的龙眼树,引发申请人户与第三人户的纠纷。邬*志、邬*坚与张*、张*才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协议》约定,张*、张*才方损坏邬*志、邬*坚方一棵龙眼树,并赔偿一万元给邬*志、邬*坚方。2018年8月3日,高州市长坡镇塘*村旺*山经济合作社和第三人签订编号:44098112920409***9J《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以下称**9J号土地承包合同)。2018年8月11日,第三人取得被申请人颁发的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至12月31日止,该证第4页“地块名称”第9栏记载“地块名称:夹颈,面积0.31亩,四至为东至邬*志,南至邬*坚,西至未承包地,北至未承包地”。

          2021年8月3日,本府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听证。听证会上,申请人和第三人以及双方所在的村集体均明确没有涉案土地的权属凭证,且双方所在村集体均主张对涉案土地的权属。申请人主张:涉案土地在1991年前由其所在集体的村民经营使用;1991年至1999年出租给黄*甫使用;1995年涉案土地才建起现存的石场厨房;1999年后申请人所在集体的村民曾在石场厨房内堆放柴火和煮饭长达一年半;2011年起申请人开始在石场厨房养鸡;2013年第三人开始阻止申请人在石场厨房养鸡,申请人即间断在石场厨房养鸡至2015年。第三人主张:1965年前涉案土地原有其祖辈建造的房屋建筑和龙眼树;1965年左右因建设水库和修建河道需要,将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但龙眼树仍在经营;约1993年黄*甫在涉案土地附近开发石场,并于1995年左右建造现存的石场厨房;约2001年黄*甫将石场厨房及涉案土地交还给第三人户管理经营至今;第三人还主张2012年与申请人父亲张*才口头约定以每年1000元租金将石场厨房租给张*才养鸡,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高州市政府颁发包含石场厨房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地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调解协议书》《协议》、**9J号土地承包合同、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基于承包合同,行政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仅是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登记确认行为。被申请人根据高州市长坡镇塘*村旺*山经济合作社和第三人签订的**9J号土地承包合同向第三人颁发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并非创设新的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对土地承包合同之外的申请人而言未增加义务或减损权利。若认为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记载的内容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在土地承包合同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颁发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直接对颁发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

          但本案中,申请人及第三人属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争议双方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之争实质是申请人与第三人所在村集体对涉案土地所有权的争议,而申请人与第三人所在村集体的代表在本府进行行政复议听证时均主张涉案土地所有权。可见,申请人与第三人争议实质为农村集体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再者,争议双方在行政复议期间均未能提供涉案土地的相关权属凭证,即涉案土地权属不明。在涉案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未能确定的情况下,处理涉案的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无法实质解决争议双方权属纠纷的问题,应先行解决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争议。在涉案土地权属未明确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颁发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直接就高府农地承包权[2018]**9J号经营权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

          综上,申请人与本案被复议发证行为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申请人或第三人所在村集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确权申请,由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特作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365视频游戏世界_谁有365bet网址_365bet网页版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8月19日